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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9-03-29 作者:未知点击: 170 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数字证书
第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CA)。
 
第三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信息;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三)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四)项目备案表;
(五)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编制工具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后提交到电子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需审核的,电子交易平台将招标文件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审核通过后,行政监督平台将审核结果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推送回电子交易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建立的监督管理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后,行业主管部门可登录自主建立的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文件不需要审核的,直接进入下一流程。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编制提交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等文件)。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涉及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平台不接收潜在投标人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签名的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制作一张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内容应与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因内容不一致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及所相应的标段进行确认。由于潜在投标人未在开标前进行保证金确认所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并进行数字证书(CA)签名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并查看所上传文件的完整性,并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正确无误。
潜在投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打印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
第二十五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电子投标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CA)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数字证书(CA)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进行现场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投标保证金确定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评标专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确需抽取省外专家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提前抽取。
第二十九条 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原则上,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CA)进行签到,并签订评标工作电子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数字证书(CA)签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和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生成中标通知书并发送中标人,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书面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归档,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归档办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合同归档办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进场交易项目审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审核、评标专家抽取审核、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四十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因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中断和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标的,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光盘现场导入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情况或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异议成立并需要进行评标复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出评标(评审)复议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评标复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公示复议结果。
第四十三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专家、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CA)服务商、通讯运营商、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州、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分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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