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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和投诉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9-10-23 作者:未知点击: 130 次
                                                                           案例分析(一)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法学院模拟法庭仲裁庭和法律诊所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西交采招(2019)11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和兴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号楼四层
被投诉人: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亚讯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樟阁路汇隆智造空间A栋403-40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亚讯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相关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成交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二)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建综合用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05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被投诉人1: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大厦6楼
被投诉人2: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中国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相关供应商1:南京荣典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波光路
相关供应商2:南京科雄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临路29号
相关供应商3:南京尊豪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社区美人山路8号
相关供应商4: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
相关供应商5: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莲港村
相关供应商6: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相关供应商7: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6号
相关供应商8: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相关供应商9:北京东方万隆家俱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阳村村委会南800米
相关供应商10: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金瓯路399号
相关供应商11:南京宇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其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样品上对投标人名称进行标注,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将投标产品样品上标明其公司名称的标识撕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3.参与本项目的11家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4.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内容造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三)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数据中心金融城域网负载均衡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RH-GK201804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天信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2层1203室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称人行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1号德胜国际中心C座
相关供应商1: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华三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
相关供应商2: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电信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人行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新华三公司和电信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四)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投影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464)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环奥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285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南京昂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昂乐)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01幢938室
当事人:中国科学技术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1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南京昂乐所投投影机品牌及型号的真实性有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南京昂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不再对其余技术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五)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动力及辅助系统性能仿真计算集群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2019-GFCG-13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小区0栋6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工程大学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当事人: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汇智广场中楼4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市场上无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综合实验实训中心软硬件采购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3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安徽伟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2号创业服务中心7号楼325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 事 人:西南财经大学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街5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超弦公司)
地    址:成都市石人西路3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超弦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11日
案例分析(七)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口岸监管司2019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4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海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0B07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投诉事项5、6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明确,排斥国家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建议海关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8.5-2018)。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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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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